(2014)清新法执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杨桂霞与被执行人张荣波、彭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桂霞,张荣波,彭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清新法执字第904号申请执行人杨桂霞,女,土家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荣波,男,汉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住清远市清新区。被执行人彭娇,女,汉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桂霞与被执行人张荣波、彭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具体去向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4)清新法执字第9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秋荣审判员 曾金生审判员 黄顺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罗文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