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翁法执字第4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杨国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牛特旗朝格温都农村信用合作社,杨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翁法执字第4194号申请执行人翁牛特旗朝格温都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学军,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杨国林,男,45,汉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翁牛特旗朝格温都信用社申请执行杨国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07年10月29日作出的(2007)翁民初字第83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国林所有的位于翁牛特旗大兴农场所在地的房屋。现因此案双方已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国林所有的位于翁牛特旗大兴农场所在地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武审判员 张 栋审判员 朱志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韩月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