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某某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诉惠州大亚湾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某某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322号原告:深圳市某某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委托代理人:肖某某,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惠州大亚湾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委托代理人:彭某某,广东深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某某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大亚湾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原告深圳市某某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以原、被告双方纠纷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市某某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8元,由原告深圳市某某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勇审 判 员 李海仁代理审判员 钟丹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