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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执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张春生申请惠洪波、王岚峰、李树利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生,惠洪波,王岚峰,李树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153-1号申请执行人张春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惠洪波,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王岚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李树利,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张春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洪波、王岚峰、李树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四商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强制执行,已扣划被执行人部分存款。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截止到2015年4月9日止,被执行人惠洪波、王岚峰、李树利尚欠申请执行人张春生1268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四商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胡庆斌代理审判员  尚西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