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宁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化法刑初字第8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宁某,学生。无前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化检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春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2月27日凌晨约4时许,被告人宁某伙同谢某(另案处理)窜到化州市石湾街道办石湾圩“水华”麻将室门口处,将事主黄某停放在该麻将室门口处的一辆黑色男装建设牌摩托车(车牌:粤k1xxxx,发动机号码:0701xxxx)推离现场,后两人用剪刀剪断车头锁电源线并将车启动开走。事后该车由宁某占有使用。经化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某被盗摩托车值款人民币2730元。二、2014年4月份上旬的一天晚上,约22时许,被告人宁某伙同谢某窜到化州市石湾街道办石湾圩“红丽”麻将室门口处,将事主苏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男装豪进牌摩托车(车牌:粤ktxxxx,发动机号码:04126xxxx)推离现场,后两人用剪刀剪断车头锁电源线并将车启动开走。事后,两人将摩托车以260元的价格销赃给一名叫“惠华”(身份不明)的男青年,并将所得赃款两人共同花费了。经化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苏某被盗摩托车值款人民币675元。三、2014年7月13日约16时许,被告人宁某伙同谢某窜到化州市石湾街道办石湾圩的一间成衣店门口处,将事主张某停放该处的一辆没有上锁且还插着车匙的五羊本田牌摩托车(车牌号:粤k4xxxx,发动机号码:11g0xxxx)推离现场并启动开走。事后,该摩托车由谢某占有使用。经化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张某被盗摩托车值款人民币4020元。综上,被告人宁某伙同他人共盗窃三次,金额合共人民币7425元。另查明,粤k1xxxx号两轮摩托车于2014年10月25日返还给被害人黄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盗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违法犯罪查询登记表、户籍资料、李某林的身份资料、李某林行政处罚材料、被害人黄某、张某、苏某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盗摩托车照片及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合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宁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能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被盗的一辆摩托车已返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故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宁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陆仟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5年9月2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靖云代理审判员 车海飞人民陪审员 林家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凌玉祥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