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定民初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0296号原告杨某某,男被告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杨某某与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高玉海审 判 员  党翠琴人民陪审员  刘万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