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商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常州森源力拓开关有限公司与山西森源瑞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森源力拓开关有限公司,山西森源瑞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商初字第349号原告常州森源力拓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中吴大道西陶家村84号。法定代表人周安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风、夏志佩,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森源瑞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102号阳光科技大厦B座三层第3028号。法定代表人刘文斌,执行董事。原告常州森源力拓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森源公司)与被告山西森源瑞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瑞正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仲峰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州森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风、夏志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西瑞正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州森源公司诉称,2014年1月2日,常州森源公司与山西瑞正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常州森源公司根据山西瑞正公司的技术要求,为定作方山西瑞正公司定做VL1-12固封真空断路器(其中800宽17台、1000宽4台);同年6月6日,常州森源公司与山西瑞正公司又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一份,常州森源公司根据山西瑞正公司的技术要求,为定作方山西瑞正公司定做VL1-12固封真空断路器(其中800宽29台、1000宽3台)。常州森源公司依约履行了交货义务,但截止2014年6月18日止,山西瑞正公司欠常州森源公司加工货款145100元,后经常州森源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请求法院判令山西瑞正公司支付货款1451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6855.98元(按每日万分之1.75元计算,暂算自2014年7月4日至2015年4月3日,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山西瑞正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日,山西瑞正公司提供产品图纸及订货技术要求清单给常州森源公司,双方通过传真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常州森源公司按国家标准GB1984-2003及技术协议,为山西瑞正公司定做VL1-12固封真空断路器(其中800宽,型号规格为1250A/31.5KAP=210mmH=275mm的17台、1000宽,型号规格为1600A/31.5KAP=275mmH=275mm的4台,均配国产固封)及配件,合计价款为348620元,优惠价345100元;由山西瑞正公司在合同签订并支付20%合同款作为定金后合同生效,余款于发货前付清;交货时间在合同生效后八天内在常州森源公司交付。合同签订后,山西瑞正公司在同年4月10日(记账日期)支付给常州森源公司20万元价款(包括20%的定金),常州森源公司于同年4月9日将定作物及配件交给山西瑞正公司,并将3451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山西瑞正公司,山西瑞正公司收到后,于同年6月20日(记账日期)又支付了价款38700元给常州森源公司。2014年6月6日,常州森源公司与山西瑞正公司又通过传真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常州森源公司按国家标准GB1984-2003及技术协议,为山西瑞正公司定做VL1-12固封真空断路器(其中800宽,型号规格为630A/25KAP=210mmH=275mm的29台、1000宽,型号规格为1600A/31.5KAP=275mmH=275mm的3台,均配国产固封)及配件,合计价款为468310元,优惠价460510元;由山西瑞正公司在合同签订并支付20%合同款作为定金后合同生效,余款于发货前付清;交货时间在合同生效后八天内在常州森源公司交付。合同签订后,山西瑞正公司在同年7月1日(记账日期)支付给常州森源公司321810元价款(包括20%的定金),常州森源公司于同年6月18日、7月4日将定作物及配件交给山西瑞正公司,并将46051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山西瑞正公司,山西瑞正公司收到后,于同年7月7日又支付了价款10万元给常州森源公司。上述两份合同总价款为805610元,山西瑞正公司共支付了660510元给常州森源公司,尚欠145100元经常州森源公司催要后未付,故诉至本院,并提出前列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常州森源公司提供的买卖合同、产品图纸与订货技术要求清单、交货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账目明细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常州森源公司与山西瑞正公司在业务往来中,常州森源公司是按照山西瑞正公司提供的图纸与订货技术要求清单,为山西瑞正公司制作固封真空断路器,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买卖合同,实际为定作合同,该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按合同约定山西瑞正公司应在付清价款后常州森源公司才交付定作物,但在往来中,山西瑞正公司未付清价款时,常州森源公司已将定作物交给山西瑞正公司,山西瑞正公司收到后也未付清价款,故对该纠纷的发生,应负全部责任。本案中,常州森源公司要求山西瑞正公司支付欠款,并要求自最后一次交货之日(2014年7月4日)起按每日万分之1.7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故对常州森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山西瑞正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山西森源瑞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森源力拓开关有限公司支付价款145100元,自2014年7月4日起2015年4月3日止的利息6855.98元,自2015年4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1.7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0元,减半收取1670元,由山西森源瑞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仲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马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