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洪某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201号原告洪某某,女,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7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志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林志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