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执字第1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傅椿苹与广西康为先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椿苹,广西康为先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1605号申请执行人傅椿苹。被执行人广西康为先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傅椿苹与广西康为先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争议纠纷一案,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南劳人仲裁字第44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广西康为先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65.8元至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伽苾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中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