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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龙民边初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悦诉被告刘维佳、王皓、朝阳市第十七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悦,刘维佳,王皓,朝阳市第十七中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龙民边初字第00377号原告:李悦。法定代理人:李国良。委托代理人:李佳,辽宁东宝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定代理人:张立娟。被告:刘维佳。法定代理人:刘喜文。法定代理人:王凤华。委托代理人:王晓宁,北京市京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皓。法定代理人:王占术。法定代理人:于利珍。被告:朝阳市第十七中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悦诉被告刘维佳、王皓、朝阳市第十七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悦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悦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8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唐晓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盖玉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