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三终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孟庆煜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庆煜,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三终字第000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庆煜,系合肥新站区倩玉玩具商行业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白石龙一区2号198栋一楼,组织机构代码05152115-6。法定代表人:李仁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听,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看,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孟庆煜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352号民事判决,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错误支持被上诉人不合理诉请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予改判,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孟庆煜2015年4月9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孟庆煜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孟庆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上诉人孟庆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宏强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汪 寒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马玢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