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执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安徽新天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程为新、王业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新天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程为新,王业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025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新天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南岳路旺业大市场18幢88号。法定代表人:余同森,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程为新,农民。被执行人:王业兰,城镇居民,系程为新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4)潜民二初字第003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程为新、王业兰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潜阳路288号39幢6层1单元602室的房地产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杨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