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董娜与深圳市鹏宝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书香门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晋平,马乐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娜,深圳市鹏宝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书香门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晋平,马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7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娜,女,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高晓艳,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杰,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鹏宝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法定代表人李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华北,男,汉族,住深圳市罗湖区,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书香门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廖宇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华东,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晋平,男,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乐,女,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上诉人董娜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鹏宝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宝东物业)、深圳市书香门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书香门第物业)、张晋平、马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龙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0年8月30日,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出具深房地字第××号房地产证,载明权利人为董娜,房屋名称为××广场×栋×座203。马乐为××广场×栋×座303房所有权人。张晋平为××广场×栋×座403房所有权人。××广场×栋×座座403房、303房、203房上下相邻。董娜、深圳市鹏宝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均认可双方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庭审中,在回答“董娜以什么理由起诉深圳市鹏宝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这一问题时,董娜称“漏水的原因可能与深圳市鹏宝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关系”。董娜、深圳市书香门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均认可双方为物业管理服务关系。庭审中,在回答“董娜以什么理由起诉深圳市书香门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这一问题时,董娜称“漏水的原因也可能与深圳市书香门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关系”。董娜以马乐所有的303房、张晋平所有的403房漏水造成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深圳市鹏宝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书香门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乐、张晋平停止侵害,修复漏水水管、受损墙面及装修,暂约10000元,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判令深圳市鹏宝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书香门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乐、张晋平承担因房屋受损而无法居住或出租的损失(按租金标准为3600元/月,从2013年8月l日起计算至修理完成之日止,暂计到2014年1月31日,为21600元);判令深圳市鹏宝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书香门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乐、张晋平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在回答“本案中董娜与深圳市鹏宝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房屋买卖合同产品质量纠纷,董娜与深圳市书香门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物业管理服务纠纷,董娜与马乐、张晋平为相邻关系纠纷,董娜在同一案件中有不同法律关系,请董娜择一法律关系。”这一问题时,董娜称“董娜选择相邻纠纷”。董娜以张晋平所有的403房漏水造成损失为由诉至一审法院,提起(2013)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588号案。2013年2月20日一审法院做出(2013)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588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董娜的诉讼请求。董娜不服法院(2013)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588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2014年2月2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84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2013)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588号民事判决,准许董娜撤回对张晋平的起诉。董娜于庭审中提交2013年7月16日《关于上河坊1栋c座403水管打压检测情况的说明》一份,载明“上河坊管理处工程班长沈志如在征得业主的同意后,邀请专业施工队罗工一起对×栋×座403单元检测水管是否有渗漏水现象,检测方法和结果如下:一、热水器热水管检测:……表明热水管是完好无渗漏的。二、室内冷水管检测:……表明冷水管存在持续渗漏情况,之后管理处将打压检测情况告知租户及业主”。《关于上河坊×栋×座403水管打压检测情况的说明》上加盖有“深圳市书香门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河坊管理处”印章。在回答“各方现在认为203房屋漏水是403还是303过错所导致?”这一问题时,董娜称“董娜无法确认,两者都有可能。”张晋平称“这个张晋平不清楚,但肯定不是张晋平漏水。”马乐称“这个不确定,要专家鉴定才知道,因为马乐家也漏水。”鉴于双方对××广场×栋×座203漏水是否为403、303房过错所致各执一词,双方择定深圳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为本案中××广场×栋×座203漏水是否为403、303房过错所致这一鉴定事项的鉴定机构。此后,法院委托深圳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对本案鉴定事项进行鉴定。2014年9月2日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出具《关于深宝法司(2014)司鉴委第316号司法鉴定委托事项的复函》,载明“我中心并不具备进行某事项过程调查的能力和职责,作为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下属的事业单位,目前又担负着比较繁重的在建及已有工程的检测及鉴定任务,人力、物力均处于超负荷状态,因此,无法受理贵院的委托”。后,法院与董娜、深圳市鹏宝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书香门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乐、张晋平进行谈话,向各方出示2014年9月2日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关于深宝法司(2014)司鉴委第316号司法鉴定委托事项的复函》,并询问各方对鉴定机构的意见。董娜请求另行委托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为本案鉴定事项的鉴定机构。深圳市鹏宝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书香门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乐、张晋平对董娜另行委托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为本案鉴定事项的鉴定机构的请求均无异议。法院亦在与各方谈话时明确释明,本案中证实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广场×栋×座203房漏水原因为深圳市鹏宝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书香门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晋平、马乐之过错的举证责任在董娜,法院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名册中仅有两家鉴定机构,若两家鉴定机构对鉴定申请均不予受理或不能做出明确的鉴定结论,法院亦不再委托进行鉴定,将依照现有证据进行判决。此后,法院委托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对本案鉴定事项进行鉴定。2014年11月19日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广场×栋×座203房漏水情况复杂,存在多方面的原因,无法从技术的角度进行鉴定。综上,该案件不具备鉴定条件”。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竞合了三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包括董娜与深圳市鹏宝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产品质量纠纷,董娜与深圳市书香门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物业管理服务纠纷,董娜与马乐、张晋平之间的相邻关系纠纷。庭审中,在法院向董娜确认本案案由时,董娜明确选择相邻关系纠纷。故法院在本案中仅审理相邻关系纠纷。若董娜与深圳市鹏宝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确有房屋买卖合同产品质量纠纷,若董娜与深圳市书香门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确有物业管理服务纠纷,董娜可另行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证实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广场×栋×座203房漏水原因为张晋平、马乐之过错的举证责任在董娜。董娜虽于庭审中提交2013年7月16日《关于××广场×栋×座403水管打压检测情况的说明》一份,但加盖印章的深圳市书香门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河坊管理处并非合法鉴定机构,其所作出的检测说明不足以证实本案漏水事实。而法院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名册中仅有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两家鉴定机构,法院已先后向两家鉴定机构就本案鉴定事项进行委托鉴定,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对本案鉴定申请均不予受理。鉴于董娜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广场×栋×座203房漏水原因为张晋平、马乐之过错所致,故法院对董娜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董娜、马乐、张晋平分别为××广场×栋×座203、303、403房的所有权人,该三套房屋上下相邻,三方为相邻关系。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中国传统道德上,三方均应和睦共处,团结互助。本案所涉漏水事件已经(2013)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588号案、(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84号案、本案三个案件进行审理,希望各方能够互谅互让,合理合法解决纠纷。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董娜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95元,已由原告董娜预交,此款由原告董娜自行负担。上诉人董娜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是:原审法院认定本案漏水事实的证明责任标准过高,使上诉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主张。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关于××广场×栋×座403水管打压检测情况说明》,但加盖印章的深圳市书香门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河坊管理处并非合法鉴定机构,其所作出的检测说明不足以证实本案漏水的事实。”但事实上,对水管是否漏水进行检测并非是对专业技术要求非常高的事情,其属于管理处物业管理的日常事项之一,管理处出具的检测和说明应该是上诉人权利受到侵害时第一时间所进行的,而且被上诉人当时也在场,该证据应该是最能说明漏水事实的,上诉人也提交了房屋漏水等照片,原审法院应结合证据综合考虑来认定该案的漏水事实,而非仅仅靠管理处不是合法的鉴定机构就否认该案403房的漏水事实。另外,上诉人也申请原审法院进行司法鉴定,但法院委托的两家专业鉴定机构却对该案的鉴定申请均不予受理,上诉人对此表示很无奈,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说明了漏水事实原审法院却不采纳,申请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又不予受理,上诉人的权利如何才能主张?上诉人的物业受损很严重,原审法院不应将原告的举证责任赋予过高的标准,而应依据目前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作出正确的判决,使上诉人的权利得到保障。对于董娜的上诉意见,被上诉人鹏宝东物业答辩称,一、对方提出该案是侵权纠纷而不是相邻权纠纷的问题,上诉人属于变更诉讼请求,一审庭审中以及上诉人的起诉状、上诉状中请求的都是相邻权法律关系,而一审也只是审理相邻法律关系,二审中如果上诉人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是不合法的,恳请法庭予以驳回。二审只是对一审请求的相关事实及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不对上诉人提出的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审查。二、本案上诉人董娜和被上诉人鹏宝东物业属于商品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这两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相邻权法律关系,因此本案上诉人上诉被上诉人属于诉讼主体错误,请求二审法庭驳回上诉人董娜对鹏宝东物业的诉请。本案中无论是上诉人在一审的起诉状还是上诉状以及在一审的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都是相邻权法律关系纠纷,并不是侵权纠纷,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没有任何相邻关系,因此本案与被上诉人鹏宝东物业无关。三、本案涉案房屋是质量合格的房屋,上诉人董娜对此也没有任何异议,几次庭审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房屋质量合格的事实及证据有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局出具的深圳市宝安区房建验收备案,第二份是鹏宝东物业提供的工程验收备案表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其次是政府有关的工程鉴定机构向宝安区建设局提供的报告,这些证据均可以证明涉案房屋质量没有任何问题。四、关于涉案房屋漏水问题,原因是:1.上诉人在入伙后改造装修房屋过程中把天井墙面打掉改造成室内房间。2.涉案房屋烟道也被改动,也没有作防水处理。3.涉案房屋是二楼平台,下面是店铺,地板都是要进行防水处理,而上诉人没有作防水处理。其中重要的一点是烟道的改造而没有作防水,导致上面有水渗漏,就本案的事情董娜已经打过三个官司,我们也请了开发商的工程师到现场进行查看,本案一审后通过管理处也给上诉人推荐了维修的施工方,上诉人和维修方已经达成了协议,现在房屋已经维修完毕,维修方也给我们公司写了一个维修的说明把具体的过程都进行了说明,这印证了一审之前开发商的工程师对房屋渗漏问题技术的认定,本案案情很简单,如果要委托专业的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但会增加诉讼的成本,现在房屋经过维修后已经复原,本案我方认为是上诉人自己对房屋的使用不当导致,相关的责任主要应该由上诉人自己承担。综上,恳请法庭驳回上诉人对鹏宝东物业的上诉请求。对于董娜的上诉意见,书香门第物业答辩称,在涉案房屋渗水处理的过程中我方已经尽到了相关的合同义务,并且帮助上诉人找了施工维修单位,并且制订了维修方案,我方与上诉人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并不存在相邻关系。对于董娜的上诉意见,张晋平答辩称:1、403房的水管到现在为止都没有发现渗漏,相关的水管是开发商安装的,我方也不清楚,我方购买这个房子后并没有进行过改动,入住几年后上诉人说403房渗漏的理由是什么,而上诉人的房屋是其自行改装,扩大了自己的居住面积,在上诉人装修之前并没有发生渗漏,而是在上诉人装修后才发生渗漏。2、2013年的时候物业找我说203房有水渗漏,要求我予以配合,我也同意配合,物业查看的时候说墙内水管爆裂,我并没有对房屋进行过改造。3、房屋有5年的本体保修,应当由物业出资进行维修,与我没有关系。被上诉人马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当事人主张权利应提交相应的证据。上诉人董娜主张被上诉人鹏宝东物业、书香门第物业、张晋平、马乐停止侵害、修复漏水水管、受损墙面、装修以及因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并负担诉讼费用,但董娜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居住的房屋受损的原因,故不能得出究竟是哪一方与其房屋受损相关联的结论,董娜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其上诉意见,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90元,由上诉人董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郭勇忠审判员  袁劲秋审判员  彭雪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徐嘉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