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执字第4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赵捃材与四川省苍溪县弘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捃材,四川省苍溪县弘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470-2号申请执行人:赵捃材,男,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城镇居民。被执行人:四川省苍溪县弘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捃材与被执行人四川省苍溪县弘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苍溪县弘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天泽投资有限公司有应收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四川省苍溪县弘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天泽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04905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 雄审 判 员 何 宾代理审判员 何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杨仕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