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2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孙玉明与王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明,王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2307号原告孙玉明,男,195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王锐,男,198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明与被告王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玉明未在规定的时间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瑶代理审判员 万 莉人民陪审员 黄 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雷曜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