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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2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孙玉明与王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明,王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2307号原告孙玉明,男,195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王锐,男,198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明与被告王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玉明未在规定的时间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瑶代理审判员 万 莉人民陪审员 黄 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雷曜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