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巡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石某与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巡初字第170号原告石某。被告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石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 岩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嘉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