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宏破坏电力设备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921号罪犯张宏,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西充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3日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宏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张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7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张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3月11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宏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2次;2012年9月获得记功;2012年9月获得表扬;2013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广东省怀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七日(刑期执行至2015年4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