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执民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刘同奇与徐累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同奇,徐累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民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刘同奇,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徐累传,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观民一初字第0075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累传银行存款37056.69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志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徐华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