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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执民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刘同奇与徐累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同奇,徐累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民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刘同奇,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徐累传,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观民一初字第0075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累传银行存款37056.69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志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徐华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