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四(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龙海与上海中通吉速递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海,上海中通吉速递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四(民)初字第237号原告李龙海,男,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委托代理人阮祥红,上海昌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章伟倩,女,198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上海昌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海中通吉速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赖梅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垒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龙海诉被告上海中通吉速递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另案诉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龙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晨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赵怡雯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