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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4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胡玉霞与广东盈富力创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霞,李华新,广东盈富力创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4052号原告:胡玉霞,身份证住址:宁夏贺兰县。委托代理人:雷云岗、官春嫦,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华新,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尾市市辖区。第三人:广东盈富力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邱忠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玉霞诉被告李华新、第三人广东盈富力创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称现各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玉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250元,由原告胡玉霞负担。审 判 长  王丽娟人民陪审员  尹春生人民陪审员  吴凤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饶瑞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