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4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胡玉霞与广东盈富力创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霞,李华新,广东盈富力创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4052号原告:胡玉霞,身份证住址:宁夏贺兰县。委托代理人:雷云岗、官春嫦,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华新,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尾市市辖区。第三人:广东盈富力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邱忠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玉霞诉被告李华新、第三人广东盈富力创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称现各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玉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250元,由原告胡玉霞负担。审 判 长 王丽娟人民陪审员 尹春生人民陪审员 吴凤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饶瑞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