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与丁中兆、王近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丁中兆,王近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86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负责人蒋攀峰,行长。委托代理人阮明章,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工作。被告丁中兆。被告王近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与被告丁中兆、王近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丁中兆已归还了逾期的借款本息,故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 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郑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