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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刑初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曾朝晖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朝晖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开刑初字第00171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朝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1983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02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2013年9月16日因患有两肺继发性肺结核被监外执行;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4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监视居住;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因患有双肺继发性肺结核并空洞形成,长沙市第二看守所不予收押。辩护人周领先,湖南耀银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公诉刑诉(2015)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朝晖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辉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朝晖及辩护人周领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曾朝晖在长沙市开福区德雅路湘江油漆厂路口以200元的价格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吸毒人员易某,二人交易后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民警从吸毒人员易某身上查获白色晶体1小包和红色药丸1小包。经物证检验,送检从易某处缴获白色晶体0.95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红色药丸0.18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经尿样毒品成分检测,被告人曾朝晖的尿样甲基安非他明胶体金法检测结果为阳性,吸毒人员易某的尿液氯胺酮胶体金法检测结果为阳性。案发后,被告人曾朝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朝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抓获经过、被告人曾朝晖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疑似毒品称量登记表、刑事技术照片、收缴物品清单、病历资料、不予收押通知书、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证人易某的证言、被告人曾朝晖的供述及辩解、尿样毒品成分检测报告、物证检验报告及医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朝晖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1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告人曾朝晖又犯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曾朝晖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曾朝晖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周领先提出被告人曾朝晖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朝晖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余刑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立审 判 员  朱 丹人民陪审员  冯丽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蒋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