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齐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华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辽宁龙马塘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本溪市华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杨宝铧、刘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华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辽宁龙马塘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本溪市华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杨宝铧,刘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齐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华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西路201号。法定代表人刘秀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辽宁龙马塘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下马塘法定代表人杨美欧,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本溪市华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下马塘法定代表人杨宝铧,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宝铧,住辽宁省本溪市。被执行人刘旭(杨宝铧妻子),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齐商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的齐齐哈尔市华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辽宁龙马塘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本溪市华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杨宝铧、刘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华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提出,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宜处置,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齐商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云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季春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