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铜印执恢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邓志勤申请执行路金柱追索劳务报酬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志勤,路金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印执恢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邓志勤,男。被执行人路金柱,男。邓志勤申请执行路金柱追索劳务报酬一案,本院作出的(2001)铜印法民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邓志勤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05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2月29日依法立案,同日向路金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邓志勤支付案件款2059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路金柱下落不明,加之申请执行人邓志勤身体多病、家庭生活困难。经我院研究并报上级相关单位审批,决定给予申请执行人邓志勤2000元的司法救助,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铜印法民初字第434号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艳丽审 判 员  樊长远代理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任白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