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法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王生禄与孙德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生禄,孙德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法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王生禄,男,生于1970年12月5日,藏族,初中文化,天祝县华藏寺镇某某村七组7号,农民。被执行人孙德福,男,生于1974年5月20日,汉族,高中文化,武威市凉州区羊下坝镇某某村三组111号,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天法民初字第6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德福于2015年3月30日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孙德福的银行存款1000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佐年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许国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