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1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卢辉与郭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辉,郭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333号原告卢辉。被告郭涛。原告卢辉与被告郭涛买卖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当庭和解,且被告已将所欠货款当庭全部交付给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仝义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庆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