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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志国申请执行廊坊市新北昌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王文勇、王棕峰一案11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国,廊坊市新北昌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王文勇,王棕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国。被执行人廊坊市新北昌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棕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文勇。被执行人王棕峰。王志国申请执行廊坊市新北昌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王文勇、王棕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文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3)文法民确决字第14号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文法民确决字第14号决定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民审判员  李 健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魏文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