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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张睿与张建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睿,张建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0304号原告张睿,女,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梁荣,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原告之夫)周行早,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张建平,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全林,重庆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薛园园,重庆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睿与被告张建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睿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6元,减半收取858元,由原告张睿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刘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熊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