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行终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徐梅、汪晓玲等与滨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盐行终字第000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滨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在滨海县东坎镇人民中路170号。法定代表人周青,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卫海峰,该局工伤科科长。委托代理人王维高,江苏民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梅,退休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晓玲,居民。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凤毅,江苏强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雨(汪晓玲之女),学生。法定代理人汪晓玲,基本情况同前。原审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住所地在滨海县东坎镇育才路18号。负责人王正荣,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胜香,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滨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与被上诉人徐梅、汪晓玲、梁雨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行初字第00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行初字第0037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滨海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 红审判员 沈俊林审判员 王为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