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洋民初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洋民初字第00394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文龙,洋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留坝县粮食局退休职工。被告王某甲,女,汉族,农民。被告王某乙,男,汉族,农民。被告王某丙,男,汉族,农民。被告王某丁,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雷崇理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