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执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爱兰与蒋春梅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兰,蒋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民执字第00309号申请人李爱兰,女,汉族。被执行人蒋春梅,女,汉族。关于李爱兰与蒋春梅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31日作出(2008)隆民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李爱兰于2008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蒋春梅归还李爱兰借款195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执行程序。2014年10月24日,申请人李爱兰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爱兰与被执行人蒋春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蒋春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李爱兰4200元(已履行),申请人李爱兰自愿放弃余款15300元的执行,并同意本案实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隆民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审判长 胡孟黎审判员 连 波审判员 李 孝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吴 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