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执字第003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史精灵、王爱荣与李寄平、陈小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精灵,王爱荣,李寄平,陈小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0325-1号申请执行人:史精灵,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申请执行人:王爱荣,女,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李寄平,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陈小妹,女,196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精灵、王爱荣与被执行人李寄平、陈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瑶民一初字第03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峰执行员 周 峰执行员 杨武威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吴 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