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执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刘伟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长航凤凰(香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执字第00058号申请执行人:刘伟。被执行人:长航凤凰(香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CSCPHOENIX(HK)INVESTMENT&DEVELOPMENTCO,LTD)住所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皇后大道东213号胡忠大厦22字楼2209室。法定代表人:张绳文,董事。关于申请执行人刘伟与被执行人长航凤凰(香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武海法商字第01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已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长航凤凰(香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航凤凰(香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含其代表处)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384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长航凤凰(香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含其代表处)的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 铭 辉审 判 员 杨 青代理审判员 鄢 坤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惠林(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