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沁行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田树刚与沁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树刚,沁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沁行初字第00003号原告田树刚,男,1975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卫辉市。委托代理人冯东方,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沁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沁阳市怀府东路。法定代表人杨清福,男,该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刘远军,沁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科副科长。原告田树刚诉被告沁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予以立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田树刚以起诉的行政处罚文书编号与行政文书名称不一致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树刚撤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田树刚负担。审 判 长  李翠霞代理审判员  常 娜人民陪审员  杨廷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