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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赵立新与庞翠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立新,庞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603号申请执行人赵立新,男,1955年8月14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庞翠,女,1974年2月26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立新与被执行人庞翠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庞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4)双执字第60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立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钟 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