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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要法禄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肇庆市联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林慧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联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林慧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禄民初字第79号原告:肇庆市联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亚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黎展雄,广东余黎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麦耀星,广东余黎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慧铭,住高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联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慧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肇庆市联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联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97元,由原告肇庆市联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垣初代理审判员  李国坤人民陪审员  习金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周鸿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