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黄发生抢劫罪,黄发生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979号罪犯黄发生,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铲车驾驶员。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二监区服刑。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8日作出(2007)杭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发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自2007年5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25900元,上级国库。继续退赔各被害人赃款人民币61389.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1月12日送监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0年10月20日、2012年12月31日分别作出(2010)三刑执字第1932号、(2013)三刑执字第34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刑一年九个月和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10月31日),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2013年、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1月至2015年1月经考核评定累计24.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发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发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7年5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