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5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冉珂与赵东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珂,赵东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5144号原告冉珂,男,汉族,1982年4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钱丹,重庆渝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东,男,汉族,1972年3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冉珂与被告赵东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冉珂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珂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冉珂负担。审 判 长  龙 飞人民陪审员  王玉碧人民陪审员  宋春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柯 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