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5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冉珂与赵东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珂,赵东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5144号原告冉珂,男,汉族,1982年4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钱丹,重庆渝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东,男,汉族,1972年3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冉珂与被告赵东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冉珂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珂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冉珂负担。审 判 长 龙 飞人民陪审员 王玉碧人民陪审员 宋春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柯 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