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孔祥莲与巫山县黄家湾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祥莲,巫山县黄家湾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3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孔祥莲,男,1971年9月15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巫山县黄家湾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巫山县两坪乡同心村二组,工商注册号500237000011653。法定代表人张仁斌,总经理。上诉人孔祥莲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巫山县人民法院(2014)山法民初字第02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孔祥莲于2015年4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孔祥莲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孔祥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孔祥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杨审 判 员 黄文革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姜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