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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犍为执恢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丁军与万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军,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犍为执恢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丁军,男,生于1981年11月2日,(身份证号:320583198111020012),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西桥新村5幢606室。委托代代理人:王贤斌,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万明,男,生于1985年12月16日(身份证号:511123198512165392),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舞云乡熊马村6组56号。丁军依据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犍为民初字第778号调解书,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由万明给付丁军欠款人民币455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及万明之父万洪兵三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万明之父万洪兵于2015年6月前代万明偿还丁军人民币45575元,申请执行人丁军放弃利息等其余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0)犍为民初字第778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和解协议已履行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许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