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法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淑云申请执行双鸭山荣昌锅炉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云,双鸭山荣昌锅炉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王淑云,女,62岁。被告双鸭山荣昌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朝阳社区。法定代表人姜国军,男,经理。本院在执行王淑云申请执行双鸭山荣昌锅炉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双鸭山荣昌锅炉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王淑云依法申请对此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双鸭山荣昌锅炉有限责任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集商初字第3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月菊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栾天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