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连法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育练与被申请人连平县油溪镇金竹角水电站劳动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连法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黄育练,男,汉族,1965年1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连平县油溪镇金竹角水电站(普通合伙)。法定代表人黄玉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连劳仲案终字(2014)7号仲裁裁决书,对该案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经过本院多方面采取措施及做被执行人工作,被执行人连平县油溪镇金竹角水电站主动履行生效裁决的义务,向本院账户汇入23505.86元(包含履行款23257元;执行费248.86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连劳仲案仲字(2014)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邬伟平审判员 谢国泫审判员 巫远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