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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一初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彪与刘英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彪,刘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一初字第00235号原告:张彪,男,1964年5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刘英男,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彪与被告刘英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彪负担。审 判 长  时 鑫审 判 员  刘小兵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许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