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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源执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刘相录与沂源县张家坡镇刘家峪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源执字第498号申请执行人刘相录,男,195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张家坡镇刘家峪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相升,主任。本院在执行刘相录与沂源县张家坡镇刘家峪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相录本次申请执行的(2013)源民初字第13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执行完毕。审判员  王加贵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何玉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