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马小军与户华平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军,户华平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109号原告马小军。被告户华平。原告马小军与被告户华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小军撤回对被告户华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宋复数代理审判员 袁培海人民陪审员 梁汉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孟松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