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行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郭景玉与隆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景玉,隆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44号原告郭景玉,男,195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隆尧县。委托代理人张少峰,男,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隆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隆尧县城象城街5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40490573-8。法定代表人徐献贞,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素坤,女,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景玉诉被告隆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登记一案。郭景玉于2015年2月25日向我院提起诉讼,现原告郭景玉向我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景玉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郭景玉负担。审 判 长  王大水代理审判员  张玉军人民陪审员  张冬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彦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