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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美国总统轮船(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熙帝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美国总统轮船(中国)有限公司,上海熙帝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771号原告美国总统轮船(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陈端强(WilliamChan),该公司大中国区商务官及中国首席代表。委托代理人徐铁声,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文婷,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熙帝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程晋峰。在本院审理原告美国总统轮船(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熙帝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以该五案诉讼请求可合并至另案中一并审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上述案件的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因该五案纠纷可在另案中一并处理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和请求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国总统轮船(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熙帝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方 懿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元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