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高秀文与宽城泰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商贺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秀文,宽城泰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商贺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715号原告高秀文。被告宽城泰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思源,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云,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贺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秀文与被告宽城泰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商贺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秀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4元减半收取1572元,由原告高秀文负担。审 判 长 宋敬宏代理审判员 袁国吉人民陪审员 王 彪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