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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高秀文与宽城泰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商贺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秀文,宽城泰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商贺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715号原告高秀文。被告宽城泰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思源,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云,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贺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秀文与被告宽城泰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商贺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秀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4元减半收取1572元,由原告高秀文负担。审 判 长  宋敬宏代理审判员  袁国吉人民陪审员  王 彪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