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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宋子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宋子顺,龙兴军,李焕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4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营业执照注册号(分)。负责人唐继国。委托代理人谭文娟,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黄煜军,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子顺,汉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委托代理人廖建起,广东信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龙兴军,壮族,住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原审被告李焕光,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子顺及原审被告龙兴军、李焕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4)佛三法坭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撤回上诉。因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已预交二审受理费50元,另一半受理费,经其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林彬代理审判员  何美健代理审判员  唐铭焕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黎梦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