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法执字第00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济源市五三一水泥有限公司与信阳市灵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信阳市灵石科技有限公司,济源市五三一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法执字第00790号申请执行人信阳市灵石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学党,董事长。被执行人济源市五三一水泥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济源市五三一水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济源市五三一水泥有限公司于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济源市五三一水泥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济源市五三一水泥有限公司价值2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斓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鲍阳 微信公众号“”